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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组织系统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暂行办法

时间:2015/8/28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规范化水平,激励我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组工干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弘扬先进,鞭策后进,确保组织系统各项制度规定和目标任务有效贯彻落实,决定建立规范的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市委组织部部长会议领导下,由督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通报对象为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市委组织部各科室和各级组织人事干部。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通报表扬:

1.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措施得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为组织系统争得荣誉的;

2.落实组织工作部署坚决有力,重点工作推进速度快且成效显著的;

3.创新工作特色明显,受到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应用的;

4.单项工作完成出色,带来显著社会效益的;

5.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出色的;

6.组织工作阶段性检查考核成绩优秀,其经验得到推广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上级政策不坚决,存在抵触或明显消极情绪,带来不良影响的;

2.大局意识淡薄,组织观念不强,对上级党委安排的中心任务和组织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推进迟缓,影响组织系统整体形象的;

3.因政策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党员干部上访告状,影响组织部门形象的;

4.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换届工作纪律等制度规定不严格,造成用人失察失误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党建工作经费不能按要求得到保障,党员队伍管理不严,作用发挥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

6.违反组工干部“十严禁”、“十不准”规定,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况。


第三章   通报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各虚拟办公室、部机关各科室均为通报的提出主体。

第七条  提出主体根据掌握的情况向督导办公室提出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具体意向,督导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核同意后,提交部长会议研究。

第八条  经部长会议研究,需口头表扬或批评的,由部长或部长会议委托分管副部长或相关科室科室长,以市委组织部名义在适当场合进行口头表扬或批评。

第九条  需书面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由提出主体或相关科室撰写《通报》内容,市委组织部督导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签后, 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四章  通报范围


第十条   上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各提出主体提出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一般在我市组织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确定通报范围。文件通报需同时抄送县(区)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表扬性通报要着重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做到典型引导,示范带动,起到激励和导向作用;批评性通报要着重剖析根源,归纳教训,做到问题真实,评断准确,起到警示和鞭策作用。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要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方案认真整改,市委组织部督导办公室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情况,作为组织工作、干部工作质量认证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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