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和《河南省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细则》,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科级年轻干部下派基层挂职锻炼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培养年轻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派挂职锻炼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在基层领导岗位上应对复杂局面、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锻炼,促使年轻干部增强党性、提高能力、改进作风、丰富阅历、熟悉基层,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濮阳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下派挂职锻炼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择优选派;
(二)分级管理,完善制度;
(三)全面培养,优先使用。
第四条 坚持干部下派挂职锻炼同提拔使用相结合,把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
第五条 下派挂职锻炼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下派对象、时间、地点及职务安排
第六条 下派对象一般为市直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验、德才兼备、有较大发展潜力、年龄在40周岁(最高不超过42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优秀科级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下派挂职锻炼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两年。
第八条 下派挂职锻炼的地点,根据干部培养需要合理确定。一般为经济相对落后、条件比较艰苦、困难比较多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较强的也可对口安排到本系统基层单位。
第九条 到乡(镇)挂职的下派干部是中共党员的,第一年任党委委员、副乡(镇)长,第二年改任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非中共党员的,任副乡(镇)长。到企事业单位挂职的下派干部一般担任领导班子副职或经理(厂长)助理。下派干部均不占当地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职数。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制定并下达下派计划,确定下派县(区)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提出拟下派干部人选,填写《下派干部审批表》,报送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严格把关,统筹考虑,研究确定下派干部名单及派往县(区)、企事业单位,对下派干部进行动员培训。
第十三条 县(区)委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市委组织部分配的任务,研究确定下派干部的挂职地点和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下派干部的宏观管理。及时了解下派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情况,研究解决下派工作中的问题,促进各方面的经验交流,发现和掌握优秀干部。
第十五条 县(区)委和挂职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下派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日常管理。对下派干部应明确分工,加强培养,严格要求,安排其尽量多地参与重要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定期了解下派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下派挂职干部座谈会,交流经验,提高锻炼效果。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关心、支持下派干部,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挂职工作。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协助县(区)委、挂职单位党组织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好本单位的优势,支持下派干部为挂职单位的发展做贡献。
第十七条 下派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挂职期间完全脱离原单位的工作,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树立良好形象。每半年向县(区)委组织部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派出单位党组(党委)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每年度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思想、工作总结。
实行下派干部工作周志制度。周志由下派干部本人根据工作安排按时记录,市委组织部定期抽查,全面掌握下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五章 返 回
第十八条 干部下派期满前一个月,市委组织部对返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统一组织返回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县(区)委组织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组织考察组,采取下派干部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材料并向派出单位反馈。
(五)县(区)委组织部、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党组织根据下派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根据市委组织部规定的期满返回时间,通知和督促下派干部按时返回,一般不得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挂职时间,应由县(区)委组织部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以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干部下派期满后,县(区)委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当按时办理免职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派出单位应及时通知下派干部返回原单位工作,并将返回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下派干部返回后,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在《下派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上填写鉴定意见,由派出单位将其存入下派干部的档案,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条 干部下派时,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工资关系。干部下派期间派出单位须保留其原有待遇,一般不得调整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的,事先应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后是否继续挂职,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与挂职单位协商确定。挂职期间遇有机构改革,挂职干部的岗位需要调整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下派干部在基层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县(区)委应将其列入同级干部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其中,优秀等次建议名额按占本地参加年度考核挂职干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建议需事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向派出单位反馈。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干部下派超过半年的,挂职单位党组织在评先、表彰等问题上,要同本地干部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干部下派期间,可享受一定的交通、伙食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标准参照濮财办〔2008〕11号文件精神,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干部下派期间因表现较差或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在挂职单位工作的,由县(区)委组织部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提出建议,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任免程序终止其挂职锻炼。
第二十七条 干部下派期间,如遇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除市委有明确要求外,应当参加挂职地党委、政府的换届选举,不占当地领导班子职数。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必须认真执行市委组织部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的决定,不得拒绝选派或拒绝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十九条 对组织上确定下派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干部下派期间,一般不安排到党校或其它培训机构进行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不安排出国(境)学习考察。
第三十一条 干部下派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不得自行选派干部到县(区)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可以选派科级干部到本系统基层单位挂职,但事先应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组织部纳入下派挂职年度计划后,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挂职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直机关年轻干部下派基层挂职锻炼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濮组〔1998〕1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