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才工作

濮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住房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1/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濮发〔2015〕23号)精神,打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濮阳市引进的以下人才为本办法的住房保障对象:

(一)经评审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二)经评审认定的中高级职称、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未满7年的创新创业人员以及其他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制定政策适用于市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保障、货币补贴、公积金使用。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和方案的制订,以及申请人的资格审定;市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建设资金和货币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的筹措、建设、分配、货币补贴及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实物保障


第六条实物保障是向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住房居住的保障方式,实物保障分为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应满足直接入住需求,进行精装修,生活设施齐全。

第八条 建立人才公寓周转房制度。人才公寓周转房主要用于我市引进人才过渡安置使用的住房。精装修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市人才公寓周转房。周转房租赁周期为1年,最高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人才公寓。政府委托市房投建设或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从社会中购买的人才公寓,要交通便利、生态宜居;新建设人才公寓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条 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在濮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自行建设人才公寓,没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土地、规划等政策。所建公寓纳入市人才公寓统一管理,立项、建设、分配情况报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政府投资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建设贷款、维护和管理等。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价格由价格部门按照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

违反本规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第十四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为濮阳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购买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人才公寓出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出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购买人仍在濮阳工作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出售时,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出售方案经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十八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发放货币补贴由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或租赁社会住房的保障方式。货币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

货币补贴及免收租金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购房补贴是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市城区安家落户购置商品住房发放的货币补贴。经考核评审,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一)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政府根据引进人才的需求量身定做。

(二)B类人才购置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40万元。

(三)C、D类急需紧缺人才购置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不少于15万元。

第二十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持购房备案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持购房完税凭证申请购房补贴款项。

第二十一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我市引进人才的,按双方最高一方补贴执行,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二十二条 租房补贴是政府发放货币补贴由引进人才租赁社会商品住房。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入住人才公寓,免收5年的租金。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人才的不同层次分类计发。

A类人才: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

B类人才: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

急需紧缺的C类人才: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急需紧缺的D类人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免收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其他住房的,按每月500元补贴执行。

租房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按季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已发放购房补贴的、在市城区有住房的或工作单位提供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范围。

第二十七条 人才引进服务合同未到期中途终止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追回补贴资金。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缴存

(一)凡属我市高层次人才,既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也可根据本人实际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我市“限高保低”范围内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月缴存额。

第二十九条 提取

(一)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在原工作地是否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要符合我市提取政策,均可提取使用。

(二)高层次人才调出我市且名下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是否在新工作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贷款

(一)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第二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律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在额度计算时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在偿还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在最高限额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市城区高层次人才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员的相关证书、人才认定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二)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核,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住房情况。

(三)公示。申请资格核准后,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将核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引进人才情况,确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出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优先选择入住。

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或货币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只能选择一项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