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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濮发〔2015〕2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崇尚劳动、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广大技能人才立足本职岗位成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技能劳动者中具有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人员;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市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从事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培养徒弟和传授技能、总结先进操作技术方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濮阳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员。

第三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和“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群众公认、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30至50人,三年为一个管理届期。因特殊原因,可即时调整或年度调整。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

1.中央、省驻濮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

2.市管、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

3.县(区)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有关人员。

5.其他有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选拔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评选。

1.有被业内公认的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的高超技术,或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

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河南省技术能手”称号;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省竞赛前三名或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由濮阳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人选,一般应由高技能人员所在单位或行业进行推荐。

县(区)推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县(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属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提出人选后报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濮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后报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员可分别按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推荐。

上报材料包括:

1.《濮阳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2.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相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5.单位或行业推荐函及推荐表。

第九条 评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资格、审核材料、汇总情况、整理完善各种资料后,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考察。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派出考察组对拟评定人选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确定和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人选名单。评审委员会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命名。根据公示结果,确认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名单,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及奖励


第十三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命名表彰并颁发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每年享受10天的疗养假,三年内享受一次体检,所需经费按规定由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支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还应结合工作岗位和本单位实际,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管理,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为主,各县(区)、市直单位、市管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濮单位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以及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每年对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将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作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范围:退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去世或调离我市的;办理退休手续的;届期内成绩平平,没有作出新贡献的;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宜作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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