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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选调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对于拓宽基层干部来源渠道、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对选调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选调生管理,促进选调生健康成长,培养选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选调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是经省委组织部公开招录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和服务基层类)。

第三条 选调生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二)强化培养,全面发展;

(三)统一调配,科学使用;

(四)严格要求,动态管理。

 

第二章  分配安置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组织部公布的录用名单,结合县(区)需求情况,将选调生分配到有关县(区),再由县(区)委组织部将硕士及以下学历选调生分配到缺编的乡镇,将博士选调生分配到缺编的县(区)直单位。选调生分配应严格按照招录计划进行,同时注意专业、性别均衡。

第五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由县(区)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委组织部初审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六条 加强教育培训。市、县(区)组织部门应将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坚持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以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为主。

市委组织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中长期选调生培训班,时间至少45天,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

各县(区)委组织部主要举办短期、专题培训班。短期培训每年至少1次,每次10天左右。应组织新录用选调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帮助选调生了解掌握基层情况、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尽快进入角色。应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推荐选调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每年应举办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主题活动,增强选调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选调生每5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市级以上培训机构的脱产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教育培训经费应列入本地年度财政预算,由县(区)委组织部统筹管理。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选调生提高理论素养,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党史国史教育,严格党内生活锻炼,不断增强选调生的党性观念。

第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突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引导选调生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搞自我设计和预设晋升路线图,戒除浮躁和急功近利心理,淡泊名利、远离庸俗,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三严三实”。

第九条 加强实践锻炼。坚持把基层作为培养选调生的主阵地,积极为他们创造扎根基层工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引导他们真正沉下去,坐得住“冷板凳”,砥砺品质,增长才干。

建立帮带制度。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为选调生的帮带责任人,对新分配的选调生逐人制定培养计划,实行为期1年的传帮带。

实行多岗锻炼。各乡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调生个人素质、专业特长,采取任职挂职、驻点包户等形式,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行政村、重点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经受锻炼,提升组织动员、解决实际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加大选调生在乡镇不同岗位的轮岗力度,积累多方面的工作经验,提升综合素质。对优秀选调生,早发现、早培养、早压担子,发展潜力越大越要派到一线去摔打,越要花时间磨砺,让他们在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墩墩苗、壮筋骨,筑牢群众观念,练就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派服务基层期满的选调生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锻炼,进一步拓宽视野、丰富阅历。

第十条  加强道德建设。把道德建设作为突出内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选调生自觉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汲取养分,老老实实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增强道德力量,始终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生活情趣;引导选调生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人生重要的必修课,加强自律、接受他律,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在选调生管理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副部长为相关责任人。制定选调生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指导和检查各县(区)选调生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机制;推荐表现突出的优秀选调生到上级机关学习锻炼、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参加市级以上机关遴选等。

第十二条 县(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常委、组织部长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培养措施和管理制度,抓好选调生的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同时,将选调生的培养选拔工作列为党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应结合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建立选调生考核档案,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要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本年度选调生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及存在问题、服务期内选调生在岗工作和锻炼成长情况等。   

第十三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县(区)委组织部汇报选调生的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其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和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与选调生谈心谈话一次,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和鼓励,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记实制度。选调生按季度如实记录工作情况,撰写心得体会,每季度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做一次汇报,每半年向县(区)委组织部做一次汇报,年底将工作总结报县(区)委组织部。记实情况由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每季度审核一次,并写出综合评价意见,报县(区)委组织部,存入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坚持动态管理制度。县(区)委组织部每年应根据选调生的考察情况,对他们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进行全面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标准确定相应的等次。对考察认定为“一般”等次的选调生,应安排专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帮助他们制定整改计划。对考察认定为“差”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取消其选调生资格。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

(三)年度考核有一年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四)不敢担当、不愿作为、坐等提拔、热衷于自我设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主动离职、辞职的;

(五)三次不报送《选调生季度工作记实表》(附1)的;

(六)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脱产读书深造、应聘到其他单位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七)有其他情况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管理的。

取消选调生资格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区)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 坚持选调生推优制度。各县(区)委组织部应在日常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每年确定一批表现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选调生,作为重点跟踪培养对象,有计划地将其纳入后备干部名单,对其进行重点培养。每年元月底前,将优秀选调生名单及《优秀选调生基本情况备案表》(附2)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优秀选调生数量,一般掌握在选调生总数的20%以内。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选调生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选调生的职务变动、年度考核、奖惩、培训及个人重大事项等信息,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应对信息库定期更新,确保选调生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基层工作不满5年的选调生,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代管,5年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九条  选调生在基层服务年限一般应为5年以上,期间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不得通过考录、调动、公选等方式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市直或县(区)直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借调选调生的,应从在基层工作满3年的选调生中挑选。具体程序为:市直单位或县(区)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市委组织部根据单位意见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借调人员名单、办理借调手续。

第二十条  选调时间10年以上仍不是正科级领导干部的,或已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按照选调生进行专项管理,市、县(区)组织部门只掌握其岗位变动情况。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委组织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的使用科学规划、统筹考虑、量才使用,积极为选调生施展才干、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切实改变成长路径趋同的状况。

第二十二条 应届本科和服务基层类选调生担任副科级职务、硕士选调生担任副科和正科级职务、博士选调生担任正科和副县级职务,其职务安排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的选拔工作机制。坚持合理配置、突出重点、分级统筹、总量控制,始终保持县(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有适当数量的选调生。把选调生的选拔配备寓于干部日常管理、经常性工作之中。选调生担任乡镇人大主席或党政副职两年以上,经考察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或连续两年推荐为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优先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或日常调整补充时,应有计划地将表现优秀的选调生安排进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加大市、县(区)直机关从基层选调生中遴选工作人员力度。将在基层工作期满、表现突出、群众公认、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有计划地遴选到县(区)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实现选调生在乡镇与市、县(区)直单位间的有序流动,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我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一般应拿出20%以上的岗位从选调生中遴选。具体程序为:

(一)市、县(区)直单位向市、县(区)组织部门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申请,并提出所需人员的专业、岗位、年龄等要求;

(二)组织部门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人选;

(三)单位党组织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择优选拔;

(四)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积极做好与省委组织部从选调生中遴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策的对接,及时向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推荐优秀选调生,为选调生健康成长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制度。组织部门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与人社、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考试录用、机构编制、推荐使用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选调生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1.选调生季度工作记实表

    2.优秀选调生基本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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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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